◎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五、法定机构的体制机制 (一)法定机构的领导体制 在所有的法定机构中,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公证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明珠湾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明珠湾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2021年1月8日发布。
孙文彬:香港法定机构的运作、监管及启示,《港澳研究》2016年第1期,第85页。然而,如果不是从救济法而是从治理法角度来说,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就必须重视对法定机构的研究。如前所述,法、德两国公法人的职权范围遵循特殊性规则,即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特有或专门地方事务的管理职责。它作为授权行政主体或职权行政主体,可以避免合作方政府成为共同被告的纠纷复杂性。3.投资举办企业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规章)第9条规定:按照‘管运分离的原则,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组建省大数据运营公司,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当合作方政府并没有直接的上级政府时,行为法上的上级审批仍需要通过合作各方分别上报。[15]遗憾的是,法学界几乎不关注法定机构,原因可能在于组织法上对它并无规定,而授权理论可以解决法定机构所引发的责任诉求。(25)这四种类型的立法在内容设置与功能定位上存在较大区别:第一,管理法以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为主要内容,国家主要充当强制者、惩戒者的角色,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特定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代表性立法如《疫苗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我国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可依据《宪法》第38条纳入基本权利范围,以其主观权利和客观法面向所对应的国家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义务为主线,建构出一套基础稳固、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国际文件与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权利束的立法表达存在以下三种基本模式:第一,专章规定模式。相应地,在知情权面临空洞化和形式化的情景中,个人决定权的有效性也将不可避免地落空,因为决定权的有效性是以充分、有效的知情为基础的。其二,创制隐私法规则,以避免信息偏好的扭曲。
(23)See Neil Richards and Woodrow Hartzog,"Taking Trust Seriously in Privacy Law,"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vol.19,no.1,2015,p.436. (24)参见王锡锌、彭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基础》,《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个人信息权益这一概念实际上具有双层结构,既包括工具层面的个人信息权利束。
第二,私法责任对应的个案救济往往是分散化、个别化的,对单个主体的法益保障无法穿透个案而解决数据处理中内在的、系统性的问题。最后,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和方式协同关系看,提前入场的司法救济将与公法规制手段之间产生适用冲突,造成两种保护手段的适用错位。他进而指出,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着双重作用:其一,创造与维持运行良好的隐私市场。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此处的概念表达和对该类权利的前缀限定,并非立法中的语词游戏,而是立法者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换言之,从个人信息立法最终所保护法益的角度观察,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界定,需要回归到个人信息承载的与个人有关的实体权利和法益,而不只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束的权能展开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权与合规成本,这需要国家建构一套统一周延、权责均衡的操作规程,这是权利束蕴含的分配正义功能的体现。(21)参见郑晓剑:《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及保护模式》,《法学》2021年第3期。(38) 三、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功能展开 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工具性价值在实践中如何落实与完善?这需要我们明确工具性权利束的法律适用理念:一方面,权利束应当保障个人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和全环节在场,并通过程序机制促进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理性交涉,这是权利束蕴含的程序正义功能的体现。
以无数个人信息集聚为基础的大数据结合算法自动化决策,对公民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一些政治权利带来不可忽视的歧视风险等。除了基本的程序保护外,个人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行使撤回同意权、限制处理权、删除权等积极的权利,进而对数据处理活动施加某种主动性的影响,乃至阻隔或退出数据处理活动,因而可谓之进攻性权能。
⑦这两大理论渊源虽在权利的法哲学基础上存在差异,但在交互影响、发展与合流中,均提出了为个体设置信息控制权的主张。国家规制一个人权利在保护法秩序下的结合,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处理规则,这些处理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标准和合规要求,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表达的主体内容。
法院也无须识别和判定实体的民事法益损害,可直接认定民事侵权责任。(28)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并不在于赋予个人多么完备、强力的控制权,而在于国家制定并维护一套公平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支援个人与数据处理者展开谈判并对其进行监督。内容提要:个人信息权利束指包括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决定、查询、更正、复制、删除等权能在内的一组权利集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中,该组权利集合主要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复制权、携带权、删除权等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2条中将信息处理者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行为一概视为侵犯人格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有学者从国家规制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展开了探讨。
(37)在责任制裁方面,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发布指导等柔性措施,以及声誉监管、大额罚款为代表的行政处罚,还可以运用协商、推荐性标准等新型规制方式,手段上也更加灵活丰富。可以对数据处理中不平衡关系和秩序进行矫正,增进沟通理性。
除了信息披露机制外,更正权、异议权、要求说明权等权利规则所对应的理由说明与对话机制,对于促进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化也具有重要作用。消费者欺诈导致不公平契约的订立与履行。
控制数据权力滥用的风险,正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使命。以知情—同意规则为例,在实践中,个人知情权对应着企业的隐私保护政策告知义务。
(19)不过,这一观点虽然主张权利控制与激励机制并行的多元治理机制,但依然将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作为制度构建的起点,难以消解民事权利解释框架所存在的不足。也即是说,其判断核心要素在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已背离信息处理的本意,超出信息主体所能容忍的限度与基本预期,并可能或事实上对信息主体的人格或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国家设定数据处理的游戏规则并巡逻监管的保护模式,对数据聚集的不可见趋势以及个人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具有抑制和监督作用,保护力度更强。什么是侵害权利束的行为?从行为表现看,这实际上是指信息处理者违反权利束中某项或多项权利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未经用户同意就私自获取信息、处理过程透明度不足、不提供注销账号与删除信息的功能等。
从有效性(effectiveness)角度看,监管效率要求行政监管和执法前置,其他途径只是作为监管不足的最后补充手段。(41) (二)个人信息权利束实践的分配正义功能 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还应当看到,个人数据处理关系涉及多个互动博弈的权利与权力主体间关系,既囊括了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企业的利益与公共福祉的增进,也涉及高度策略化的主权安全和国际博弈问题。
个人信息权利束是国家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规制的产物。(36)参见黄某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北京互联网法院京0491民初16142号。
(2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正体现出该法对于保障公民在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的重要目标,也表明了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建构的基础性功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实践,需要以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法益和民法上的实体性权益为保护目标,但在保护方式上,必须超越私法本位的路径依赖,以贯彻国家保护理念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建构多层次、多方式、多手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落实国家的规制理性。
(21)归结而言,个人信息权利束法理基础不明晰、法律关系模糊的问题依然很突出。首先,个体主义的自主控制范式难以规范不对称权力结构下的个人信息处理关系。(22)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其次,从制度的救济效果上看,对个人来说,此类民事诉讼成本高、取证难、信息资源不对称、损失后果难以认定和量化,胜诉难度很高,也无法切实解决个人的权益保护需求。
一方面,可携带权这一工具性权利允许用户将在某一平台所存储的数据转移到同类平台,降低了用户的平台转换成本,进而可缓解平台对数据的垄断以及由此造成用户被锁定的情况。由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属的保护法的定位,决定了其在立法内容与逻辑上的特点:国家需要落实积极保护义务,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形成良性的制衡关系,通过一系列规制策略保障个人在数字化时代免受信息处理者的支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这一类型的权能是立法者进行立法裁量后确定的结果,基本属于立法者的形成自由与裁量空间,而非不言自明的、绝对的权利。关 键 词:保护法 国家保护义务 工具性权利 个人信息权利束 规制策略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权利束①指通过制定法为个人配置的、在个人信息处理全周期由个人行使的一组权利的集合。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GDPR模式,在立法表达中将权利束整合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相应地,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也往往表现为个人在公权力活动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其内涵取决于调整具体公法活动的法律规则。
本文地址: http://one.zhutima.com/?id=24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2025-04-05 16:02天狐定制
2025-04-05 15:57天狐定制
2025-04-05 15:14天狐定制
2025-04-05 15:00天狐定制
2025-04-05 14:42天狐定制
2025-04-05 14:32天狐定制
2025-04-05 14:09天狐定制
2025-04-05 14:04天狐定制
2025-04-05 13:41天狐定制
2025-04-05 13:36天狐定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